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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8]48号
为推进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切实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要目的,以“政产学研金”紧密结合为主要途径,以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创新平台为基本形式,积极发展面向全市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科创中心建立15家以上综合性科技成果产业化机构(包括各类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心、研究院所及科技企业),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项目150项以上。
  二、严把准入条件
  (三)要把握好入住主体的基本条件。入住科创中心的主体一般要求为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来我市组建的各类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和产业化机构。
  (四)要坚持主导学科及产业导向。科创中心要把现代生物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信息软件技术及其创新成果产业化作为当前的主导学科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同时,要根据国家定期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加强政策引导
  (五)建立“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产学研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科研机构初始的入住、公共实验研发设施、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湖州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综合性科研机构入住初始经费资助。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各类综合性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入住经费资助。
  公共实验研发设施初始经费资助。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各类综合性科研机构,需要研发设施设备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初始经费资助。对我市当前急需发展的现代生物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信息软件技术等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以内的初始科研经费资助。
  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科研机构及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可以“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入住科创中心的各类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企业,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科创中心区域内产生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科创中心,做为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
  四、健全服务体系
  (六)积极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大力引进产权交易、人才交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生产力促进等机构入住科创中心,为各类科研机构提供科技评估、技术交易、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专利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招投标等专业化服务。
  (七)加快构建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切实加强科学数据、科技文献、数字图书馆等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科研人员提供研发资料网络查询服务。
  (八)提供优惠的楼宇出租。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对批准入住的各类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企业,以优惠价格为其提供研发及产业化用房。
  五、完善运行机制
  (九)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有效地对入住单位和项目进行审查与管理。要加强科创中心的资金管理、物业管理和设备管理,减轻运行成本,提高综合效益。要制定和完善科创中心运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及时成立科创中心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科创中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要加强科创中心专家委员会建设,认真做好延聘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工作,对入住的各类科研机构及其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
  (十)完善整体规划。在坚持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科创中心整体发展规划。要按照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对西南分区二环西路沿线区域及时做好统筹安排。
  (十一)强化部门协作。科技、财政、国土、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切实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支持科创中心建设和发展,为科创中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附则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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