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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下番禺分公司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 2008-10-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国税发[2008]275号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下番禺分公司由我局统一征管的请示》(越国税发[2008]78号)收悉。鉴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番禺区新增分店,由总公司采用微机联网,统一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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