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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 2008-10-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财法[2008]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41.27亿元,直接转计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可以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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