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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本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公园的票价管理仍按《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沪价费[2001]072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游览参观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求知、娱乐等功能的景区(点),包括自然风景区、人造景区、名胜古迹、大型游艺场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示)馆、艺(美)术馆、科普(技)场馆等。本办法所称的票价,是指收费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价格,以及游艺项目和经营服务项目等的价格。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收费游览参观点(包括临时性大型旅游活动和水上游览)。本市公园以及非财政性经费建造的游览参观点不适用本办法。 
  道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作为固定的收费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游览参观点票价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月(季、年)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游艺项目、经营服务项目、以及对特定游客实行优惠(除另有规定明确外)等的价格,由游览参观点自定。 

    第四条   本市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两级管理,即市级管理和授权区(县)级管理。 
  市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局审批,具体单位由市物价局定期公布。 
  市管单位以外的即为区(县)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票价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 
  新建游览参观点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试行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试行票价执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满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不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之间的合理比价和差价。授权区(县)物价局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市级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联票(包括与游艺项目、经营服务项目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一)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和运作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 
  (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按企业化运营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应按照维持日常运行的成本、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 
  (三)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还应按有利于景点保护、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须由游览参观点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前三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凡资料齐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结果。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不调整门票价格。对确因投入较大,且无法与总体游览隔断,则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门票价格。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调整的门票价格。社会公众对核定、调整的门票价格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应该对1.2米以下儿童、学生、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士家属、离休干部、七十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等游览参观实行价格优惠。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门票价格须印制在门票上,售票处应公示各种票价、游览内容、游览范围、开放(演出)时间,以及各类优惠对象、优惠措施、优惠时段等。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的联票、特殊参观点门票、游艺项目门票、经营服务项目收费及各类保险费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支付,游览参观点不得强行搭售。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票价,或行政不作为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的“特殊参观点”是指游览参观点内特设的与总体游览区隔断,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俗称“园中园”);“游艺项目”是指由游览参观点提供设施、器具的收费娱乐项目;“经营服务项目”是指由游览参观点提供以方便游人游览的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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