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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第二医院重新核定医疗机构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 2008-10-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81号
鄂尔多斯市卫生局:
  你局《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第二人民医院重新核定诊疗科目的申请》(鄂卫发〔2008〕45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根据全区传染病院建设的实际,结合《自治区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审核,经研究同意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下列要求对诊疗科目予以重新核定: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结核病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中(蒙)医科、病理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图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
  同时,你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诊疗科目变更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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