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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56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省级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在前阶段部署开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按《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本辖区内在役、停用尾矿库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做到一个不漏,不留盲区,每个库必到、必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分类进行梳理,落实相应治理措施;属险库、危库的,要立即停产整治,整治无望的,要予以关闭。
    二、要将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将前期尾矿库隐患排查和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一并制订整治计划,完善落实治理措施,做到一库一案,明确整治期限;治理结束后,相关部门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允许使用或闭库,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各地对列为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和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11月底,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尾矿库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对未进行正规设计尾矿库进行安全论证,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督促有关企业按要求做好尾矿库稳定性评价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做好停用未闭库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企业责任到人;对于无主尾矿库要督促当地政府落实整治资金,依法做好闭库工作。各地、各单位对在役、在建和停用的尾矿库要落实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总结,并请于12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隐患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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