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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79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做好全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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