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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自2005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以农村低保为核心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形成,农村低保对象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在医疗、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但是,随着农村低保对象救助工作的开展,处于农村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以下称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生活与低保户出现了明显反差。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困难问题,现就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作为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外沿界限,划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工作,由市、县(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也可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20%左右)来界定。具体比例,由市、县(区、市)政府确定。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各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边缘户的专项救助。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的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对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内容
  对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主要是医疗、子女就学、特困户建房、节日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救助或扶持项目。
  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的标准,按农村低保户专项救助标准的一定比例(60%左右)享受,以保持农村低保户与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均衡性,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三、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专项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筹集,在“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科目中列支。对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市要在充分调研测算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搞好试点。在2008年12月底前出台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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