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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25 生效日期: 1991-03-25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政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 
  我区自一九八七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来,全区已有六千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这项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增强了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自觉性,对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提高企业合同履约率,减少经济合同纠纷,预防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的出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起道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全区的情况看,参加这一活动的企业仅占全区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14%。部分没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合同管理比较混乱,因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和货款货物被骗等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改变这一状况,必须进一步在我区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把这项工作作为治理整顿、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组织工作,要认真制订本系统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计划。组织学习培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制订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制度、办法,监督检查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引导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 
  三、把“重合同守信用”列入企业升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今后,各地考核企业升级时,要听取合同管理机关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的考核意见。凡经济合同签约、履约率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落实,有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因合同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同时,合同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情况通报企业主管部门,以便在企业升级评审中进行综合考核。 
  四、实行鼓励政策。被命名为重合守信用的企业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导的管理人员,可由企业主管理部门或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予优先照顾;银行贷款对符合同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予优先照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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