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政[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按照相关规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规划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
(二)市规划部门组织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会纪要;
(三)按照初审和论证会纪要意见修改并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市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告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第五条 的规定重新编制、报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细则。
第八条 市辖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