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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 2008-09-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劳社函[2008]1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根据《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直接划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及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将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数据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清理的原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数据清理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二、数据清理的范围
  (一)数据清理范围包括目前所有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历史欠费清理时间范围从2000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开始,直至正式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前为止。
  三、数据清理的内容
  数据清理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核定数据和欠费数据。
  (一)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基本信息、个人明细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缴费单位(个人)需要缴纳的险种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
  (三)欠费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缴费单位(个人)的欠费数据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已核对清楚的欠费数据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2009年1月1日前还没有核对清楚的欠费数据,待核对清楚后再进行录入。
  四、几点要求
  (一)成立数据清理工作小组。各级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成立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的数据清理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克服困难,确保数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类数据的归集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要求规范填写(具体格式由各级地税部门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三)各类数据文件交换、上报均需由双方盖章确认。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9月28日前完成首次数据对比,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核定数据的清理工作。
  (五)逐级建立数据清理工作报告机制。
  1.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核定数据、欠费数据清理的情况,要分阶段逐级上报;
  2.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要分清责任,并将原因分别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3.数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双方各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公布联系人电话(省级单位联系人:省社保局林文娇020-38818611 13533008221:省地税局戴宏辉020-85299278 13600040591);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直接划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及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工作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2009年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困难,开拓进取,不辱使命,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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