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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8]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三鹿奶粉”掺毒事件发生以后,全社会反响强烈,也给各级政府和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四季度和国庆黄金周是生猪屠宰和猪肉消费旺季,也是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为了确保旺季和节日期间“放心肉”的供应,现就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生猪注水就是掺杂使假和不正当竞争,扰乱定点屠宰和猪肉流通正常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注入不洁之水或其他物质还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新近修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赋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查处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力,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屠宰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
  二、主城各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检查重点是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每周工作日至少随机检查两次,一般在宰前数小时的注水时段进场检查,接到投诉举报的必须立即出击,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内不发生生猪注水违法行为。
  三、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定点屠宰企业之外的注水窝点进行调查摸底排查,重点是定点屠宰企业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公路边的村舍院落,接到投诉举报的必须立即出击,确保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不注水的合格原料生猪。
  四、市商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展屠宰执法检查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从即日起实行屠宰执法检查出勤日报制度,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展屠宰执法检查的,均应在出勤次日上午向市商委报告当次出勤人数、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对于未开展屠宰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频次太少、未执行出勤日报制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查获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并及时向市商委报告。因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导致本区县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日报可采用短信息、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报送:短信息号码02360836515,电子邮箱cqsjlglj@yahoo.com.cn,电话89037018、13368041765,联系人彭志丹。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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