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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重点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2008]189号
萍乡、新余、鹰潭、宜春、吉安、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66号)精神,省局决定对你们6个单位进行重点税收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抓住税收执法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促进税收执法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思路。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在总结近几年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进一步调整检查对象,改进检查方法,充实检查内容,提升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萍乡、新余、鹰潭、宜春、吉安、抚州市国税局及所属直属单位(包括直属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对发现的问题可延伸到企业进行调查。
  (二)检查内容。税收法制工作、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稽查质量、税收效能监察情况等(详见附件1)。主要检查被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底上述检查内容执行情况,涉及以前年度的可以溯及既往。
  (三)检查时间。检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10月6日至8日):从全省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利用半天时间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布置检查工作。参加检查人员于10月8日上午到省局报到,下午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等。二是重点检查阶段(10月9日至28日):各检查组分赴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三是总结、整改阶段(10月28日至11月10日)。各检查组组长和联络员于10月28日到南昌集中汇报,其他检查人员直接返回本单位。
  三、检查分组情况及人员构成
  省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2人,组员8人。组长由省局3名处级干部和3名设区市局领导担任,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两个设区市局(萍乡、宜春市局一组;新余、吉安市局一组;鹰潭、抚州市局一组);检查人员分别由政策法规、监察、流转税、所得税、征管、涉外进出口、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
  四、问题处理
  (一)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文件、会议纪要、措施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对实施以来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对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内容,由同级国税机关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省局。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省局。
  (三)发现的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检查组应当提出补缴、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意见;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骗税嫌疑的,应当移交当地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发现税收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当提出调整入库级次的意见。
  (四)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向省局汇报后,由省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处理决定书》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其他问题分别按《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执法检察和效能监察是税务机关自我纠错,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被查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积极配合省局检查组开展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各种备查资料,对检查组核查的有关问题给予及时回复,确保检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二)客观公正、深入细致。各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并形成初步结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上应有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附书面情况说明。检查组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执法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时,将检查情况向被查单位反馈,听取被查单位的申辩意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全面地向省局汇报检查情况。
  (三)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按质完成检查任务,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向省局提供以下资料:《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报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发现问题汇总一览表》。在检查期间,检查组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内容和方法(略)
2.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分项情况)(略)
4.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5.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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