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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8]81号
各盟市卫生局、发改委:
  2008年,自治区政府将“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作为自治区重点实施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益,全面完成下达的建设任务,努力为广大农村牧区群众办实事。为此,决定对已下达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内容
  2007年和2008年下达的国债项目,包括旗县医院、妇幼保健所、中蒙医院和卫生院、卫生室建设项目。了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及管理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各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效益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督查方法和时间
  组成5个督查组,于2008年10月上旬深入项目单位,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讨论等方法,对下达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每个盟市督查结束后,进行小结,并向盟市反馈意见。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各盟市卫生局、发改委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认真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所有建设项目今年9月底前竣工。同时要做好督查准备工作。
  2.自治区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各督查组情况汇报,并将督查结果向自治区政府汇报,下发督查通报,对建设任务完成好、效益突出的盟市进行表彰,对资金不到位、建设质量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地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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