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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盐委批作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今年6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十六条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商业企业批发小包装食盐。据此,为保证食盐委批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企业依法委托其他商业企业批发小包装食盐的委批作价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食盐委批,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支付委批代销费。委批代销费以受委托方实际实现的批发销售数量为基础,实行按季结算。上一季度的委批代销费应在下一季度开始的头两个星期内结清。单位委批代销费和委托批发价格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委批代销费=不含税食盐批发价×委批代销费率 
  委托批发价格=(不含税食盐批发价-委批代销费)÷(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其中:委批代销费率全省统一为6%;增值税税率、城建税税率和教育附加费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应受委托方要求,食盐批发企业送货至受委托企业的短途运杂费由受委托方负担,可在结算应付委批代销费时予以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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