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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2008-09-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池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考核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促进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并分四个类别进行考核:
  第一类: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类:各管委会(其中站前区管委会单独考核);
  第三类: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类: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纳入该类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予以确认以及决定奖惩等。
  第四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工作,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复核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六条 市政府督办室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每季度督查不少于一次,半年对全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办室可不定期对某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重点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共性目标: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等。
  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包括园区建设、经济强镇建设、小城镇建设、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内容。
  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旅游经济、农业农村经济、外贸进出口、招商引资、环境保护、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事业、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作风建设、民意测评、招商引资、窗口建设、信访工作、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结合池州实际,以体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原则,提出本单位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分值分配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分值分配:
  (一)重点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满分为70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为17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4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理2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4分,信访工作4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三条 站前区管委会考核分值分配:
  (一)重点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满分为80分。以市政府与站前区管委会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3项,满分为7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3分,信访工作2分,信息及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考核分值分配: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55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目标任务9项,满分为32分。其中作风建设5分,民意测评4分,招商引资5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3分,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3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各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五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考核分值分配: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55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协议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目标任务9项,满分为32分。其中作风建设5分,民意测评5分,招商引资5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1分,市政府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重要督办事项办理6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五章  评分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年度工作目标评分:依据各目标管理单位年终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共性工作目标评分:由市直相关职能单位提供量化的考核结果,按照在总分中所占权重计入总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 副秘书长评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加分和扣分: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其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四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和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三项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
  2.招商引资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超额完成50%加0.5分,超额完成100%以上加1分。
  3.目标管理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4.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5.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6.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出色完成目标任务中重点工作的,每项加0.1分。
  7.目标管理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8.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督办室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
  (六)对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目标管理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
  (七)实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八)凡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审定。
  (一)自查。各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10份)。
  (二)审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目标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分,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分。
  (四)审定。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奖励资金自行安排,其他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一)奖励排名前两位的县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位为一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排名第二位为二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
  (二)奖励排名第一位的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
  站前区管委会不参与管委会评比,考核总分在98分以上,视为一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视为二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排名前15位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500元;排名第6至第15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
  (四)奖励排名前10位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500元;排名第6至第10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缓发单位全体职工当年一个月工作性津贴,如在第二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再位居后三名之列,予以补发;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扣除上年度缓发的单位职工一个月工作性津贴,继续缓发当年的一个月工作性津贴,待下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补发,以此类推。并建议市委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且两年都在该单位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抄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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