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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有效地解决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促进了就业和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针对资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做好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二)帮助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资助政策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生(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确认学籍的学生。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3年学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适龄孤儿等。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2年住宿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
  市级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综合计算全市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对各区县(自治县)则按2007年实际资助“五类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再按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1800元(含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重庆“五类学生”)计算各区县(自治县)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平均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计算住宿费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计算区县(自治县)生活费补助资金。
  市级每年按核定的中职资助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后,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情况,向市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资助实施方案。
  四、区县(自治县)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
  区县(自治县)按属地原则,根据当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评审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学费的补助向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新招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住宿费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新学年2周内向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要立即告学校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要将资助审批发放情况报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资助审核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六、资助资金管理
  (一)统筹资助资金
  市级财政负责统一筹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在每年年初预算确定后,将市级各部门分担的资助资金(即市劳动保障局9300万元、市教委2500万元、市农委5200万元、市扶贫办3600万元、市移民局1800万元、市民政局45万元和相应的福利彩票资金)统筹到市级财政中职资助专户。上述资金加上中央专项资金安排当年中职资助资金后仍有缺口的,从当年市级教育经费中解决。
  (二)中职资助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根据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市级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中职资助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拨付到学校。
  中职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七、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执行情况的督查。
  中等职业学校要主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流失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资助情况。审计部门要把资助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多申报的资助资金要予以追回。同时,对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资助工作扎实有效的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在安排资助工作经费时予以倾斜。
  八、政策宣传
  市教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资助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工作会、电视、广播、报刊、标语、专栏和专题网站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和办理程序,使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九、实施时间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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