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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 2008-09-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冀建办[2008]7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保定、承德市规划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抗灾、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针对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城建档案在恢复重建中发挥的作用以及面对自然灾害城建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今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城建档案馆(室)是各地保管永久和长期城建档案的基地,是国家专业档案部门,不能将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档案馆(室)去对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四川汶川大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经验,进一步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城建档案人员,并设置专用库房对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国家列入城建档案部门管理范围的城建档案都能接收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使当地城建档案馆(室)藏档案能够反映当地城乡建设全貌,通过完整的城建档案提高当地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坚持宣传工作和依法治档相结合,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收集工作。一方面要针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城建档案在恢复重建中发挥的作用,积极向有关领导和城建档案形成部门宣传城建档案的重要性及相关法规和规章,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一次由分管局长挂帅,城建档案、稽查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对近五年内建成使用和在建的桥梁、隧道、涵洞、供气、供热、给水、排水、学校、影剧院、商场等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线)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工程档案管理和移交情况检查,凡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的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确保工程档案齐全完整地接收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三是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凡是没有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工作的地方,要及时组织进行普查,并将普查资料归档。已经开展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地方,要及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进行更新,确保当地地下管线资料的现势性和各种数据的齐全、准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位于地震带及其他自然灾害频发地带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对本地涉及国计民生的城建档案尽快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备份,采取省与设区市之间、设区市之间、设区市与所辖县(市)之间数字化城建档案载体异地备份的方式,实现重要城建档案异地保存。同时各地要尽快建立当地城建档案网站(页),并积极探索省与各设区市之间、设区市之间、设区市与所辖县(市)的网络互联,逐步构建全省城建档案信息网,实现全省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异地查询。
    四、抓紧开展城建档案馆(室)安全检查和改造加固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本地城建档案库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特别是抗震、防水、防火以及库房容量能否满足工作需要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立即进行加固、改造和扩建,切实消除隐患。新建城建档案库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建设,提高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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