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优化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机制,维护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稳定本市奶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原料牛奶(简称“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二、价格形式
原料奶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及其上浮幅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在听取奶农代表、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由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价格构成
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由饲料成本、人工成本、费用和7%的利润构成,上浮幅度不超过2%。
四、按质论价
坚持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在此基础上继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切实发挥价格杠杆在提高原料奶质量和加强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五、价格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收购价格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原料奶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具体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测、监审。
六、价格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结合原料奶生产周期特点,一般在每年年初、年中两次制定公布收购基本价格,当价格构成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适当增加公布次数。
七、价格协调
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双方以质价相符为原则,依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形式协商确定实际收购价格。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奶业行业协会应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有关各方加强沟通协调。
八、本方案自2008年9月15日起试行,以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