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农渔函[2008]438号
各市农业委员会(水产局、畜牧水产局),巢湖渔业管理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2008年安徽省专项整治非法捕捞作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2008年安徽省专项整治非法捕捞作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巩固禁渔成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2008年安徽省专项整治非法捕捞作业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明确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行动任务
(一)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二)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具等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查处无证捕捞,取缔“三无”渔船;
(四)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三、专项行动的重点水域
(一)长江干流及通江河道;
(二)巢湖及其他大中型湖泊、水库;
(三)淮河水域;
(四)交界水域,特别是长江荻港至土桥江段水域。
四、专项行动时间
9月15日-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态保护的高度,从巩固禁渔成果和维护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落实。
(二)强化舆论宣传,健全举报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及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及时查处。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必须限时办结上报。安徽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0551-2642731、2670164。
(三)明确责任,严肃保密纪律。建立专项行动保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组织突击行动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执法人员,以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甚至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亮证执法,秉公办案。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五)轮值驻守,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对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水域,各地要采取轮值驻守、增加巡查次数和时间等多种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切实维护渔业捕捞秩序。在专项行动期间,长江荻港至土桥江段实施轮值驻守制度,由芜湖市、铜陵市、无为县抽派渔政船进行跨区域联合不间断执法(具体方法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坚决打击违法电捕鱼的嚣张气焰。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定期(每10天一期)将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案件查处等情况以信息简报形式(电子文档)报送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七)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注重安全管理。对渔政执法船艇要适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适航状态。在专项行动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切实加强渔业执法人员安全教育,确保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和执法船艇的安全,努力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在执法同时,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所有作业渔船都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严禁渔船非法载客(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八)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尤进、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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