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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 1995-10-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境外企业主管投资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搞好1994年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各有关单位抓紧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下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今后凡属新开办的境外企业,一律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区、县属企业作为主管投资单位的,抄送一份给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常的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按照细则要求,我市凡已正式由市政府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涉及所属企业境外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由总公司作为受托单位全权统一办理,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要求,境外企业年检登记事宜,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鉴于今年的特殊情况,1994年度境外企业年检工作,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 
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工贸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搞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改并颁发了《关于印发重新修改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85号),现就年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抓紧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境外机构1994年度境外产权年检登记工作,按期完成任务。 
  二、1994年度境外产权年检登记完成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请各地区、各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将境外产权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汇总情况并附登记表备案。 
  凡是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境外机构,在办理境外产权年检登记时,应将以个人名义持股办理委托协议或委托声明法律手续副本或影印件,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一同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地方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995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境外产权年检登记汇总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对以个人名义持股情况汇总说明。 
  三、为了保证境外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时效性,中央企事业单位办理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所需的登记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分发。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本地区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表,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统一格式印制分发,也可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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