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行实施《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08]5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推行实施<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的通知》(教体艺函〔2008〕6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按教育部的通知要求,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实施。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出发,重视中小学生每天做好广播体操。通过推行实施《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丰富学校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激发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深入开展。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习和掌握《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的内容、动作及教学方法。在全国培训班的基础上,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分别举办体育教师培训班(市级培训班由我委另行通知)。
  三、2008年9月1日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学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结合实际,采取第二套与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逐步交替过渡的方法组织学生做操。对入学的新生,学校可直接组织教学《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
  四、教育部组织创编的《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由“七彩阳光”、“希望风帆”(小学)和“舞动青春”、“放飞理想”(中学)等四套体操组成。本套系列广播体操的教学光盘、教学挂图和教师教学参考书,由教育部委托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所需教学资料的征订工作(查询电话:010―64071442,网址://shop.pep.com.cn)。
  五、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结合举办学生运动会和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举行学生广播体操的会操、评比、比赛等活动,促进学生认真积极做操,提高做操的质量,达到集体锻炼的良好效果。鼓励提倡教师与学生一起做操共同锻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教育部关于推行实施《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深入开展,丰富学校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为广大青少年学生提供科学的锻炼手段,我部组织创编了《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推行实施。
  《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是在借鉴第一、二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针对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研制的。本套系列广播体操由"七彩阳光"、"希望风帆"、"舞动青春"、"放飞理想"等四个操组成,具有鲜明的教育性、健身性、科学性、适应性、艺术性和新颖性。
  中小学生广播体操是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锻炼习惯、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广播体操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学校第三套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的宣传、培训、教学、比赛、评比等推广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大课间体育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阳光体育运动的深入广泛开展。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