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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8]64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泰城规划和建筑设计质量,吸引高水平设计单位参与城市规划设计,打造精品工程,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名城,现就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泰安市规划区内,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雕塑小品和高层建筑,在报请规划审批前应当按照程序公开征集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对需要公开征集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或投资业主,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方案征集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泰安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任务书》,明确方案征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在泰安城市规划网站发布征集通告。
  三、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成果,方案征集不得少于2家以上设计单位的3个设计方案。
  四、规划主管部门从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9名规划、建筑、市政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规划局专业技术人员和投资业主代表组成评委会,对征集方案论证、评选。
  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定1―3个推荐方案,报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设计方案被专家论证会全部否定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核后,重新进行设计。
  五、设计方案一经确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中选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中选设计单位完成详细规划全部成果、单体建筑设计一般要做到扩初设计。参选方案设计费按照通告约定支付。
  六、凡未按本规定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的项目,或达不到规定资质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不得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提供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未取得规划条件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以及擅自调整设计图、并影响城市景观要求的设计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在方案征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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