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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安办[2008]77号
韶关、河源、梅州、清远、湛江、茂名市安委会,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定于9月上旬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290号)要求,组织力量切实加强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各地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跟踪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和要求的情况。
  (三)各地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情况。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环节安全许可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的情况。
  二、督查的重点地区
  韶关、清远、湛江、茂名、河源、梅州等市。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文件档案等;重点查阅有关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及燃放许可档案材料及县(市、区)、镇级政府开展打击非法“私炮”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工作情况记录。
  (二)抽查部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情况,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及组织形式
  (一)时间安排
  9月8日至9月15日,具体到有关市的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二)组织形式
  本次督查共组成3个督查组,分别对上述6个市进行专项督查,督查范围是每个市不少于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镇和1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第一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等组成,负责对湛江、茂名市进行督查。
  第二组:由省公安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等组成,负责对韶关、清远市进行督查。
  第三组:由省工商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等组成,负责对梅州、河源市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督查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督查组所到地区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均要派出相关负责人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二)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督查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跟踪落实,督查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省安委办将重点通报督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
  (三)请省公安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各安排一名处级干部分别担任督查组的组长,另请省安全监管局和省供销社各安排2名、省公安厅和省质监局各安排1名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各督查组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落实。请各单位在9月3日12:00点前将参加督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报送(传真)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处,并请通知本单位参加督查的人员于9月5日下午3:00到省安全监管局(建设大马路19号)311房3号会议室参加督查预备会议。
  联系人:贺磊,电话:020-83135928,传真:020-83135920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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