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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厦财企[2008]28号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执业资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备案实施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是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具体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等相关事项。
  二、办理执业资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注册地在厦门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厦门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书面备案申请;
  2.《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执业资格备案表》;
  3.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花名册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8.物价收费批文及收费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二)注册地不在厦门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同时提交所属地省级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有关资信证明,包括该机构当前基本概况和诚信状况等。
  三、办理执业资格备案程序
  (一)现已在厦门市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08年10月1日之前持上述报备资料向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执业资格备案。
  (二)在2008年10月1日前首次统一执业资格报备时间后,新来厦门市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及时向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执业资格报备。
  (三)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汇总收集齐备案资料后,对资料审核无误,在表上盖章同意,登记录入资料,同时将备案信息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由市资产评估协会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备案信息将在厦门市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和厦门市财政局对外网站上公告。
  (四)已办理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出现备案事项变动(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章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等发生变动),应于取得书面凭据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报备,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每季度末应将备案事项变动信息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四、执业资格备案相关要求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厦门市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向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执业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厦门市财政局及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备案仅对在厦门市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执业资格进行核实,不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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