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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农[2008]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促进本市农业发展,现将《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支农贷款担保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增强信贷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贷款担保资金是指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安排支农贷款担保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专户存储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市、区(县)资金配套原则,各区(县)配套资金安排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支农贷款担保规模以支农贷款担保资金的5倍为限。
  第五条 支农贷款担保范围。对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保”)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信用保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投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信用优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信用贷款纳入支农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范围。
  第六条 贷款损失分担机制。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的贷款所发生的损失,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支农贷款担保资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担保单位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安信农保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信用保险,分别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90%(其中市70%,区县30%),安信农保承担10%。
  2.市中投保承担的贷款担保,分别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95%(其中市70%,区县3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承担5%。
  3.对信用优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信用贷款,分别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95%(其中市70%,区县3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承担5%。
  第七条 支农贷款逾期处理程序。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依法追讨,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贷款逾期3个月仍无力归还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可分别向安信农保、市中投保申请代偿。代偿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仍应协助继续做好追讨工作。
  第八条 支农贷款担保资金的拨付。安信农保、市中投保代位清偿后,向市农委提出支农贷款担保资金申请,经市农委汇总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贷款损失分担机制分别从市、区两级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中划拨。
  第九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加强对支农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补充因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逾期贷款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确保支农贷款担保资金总量稳定。
  第十条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追讨收回逾期支农贷款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安信农保、市中投保和市区(县)财政局、农委,并将收回的支农贷款纳入支农贷款担保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7]9号)废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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