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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0 生效日期: 1997-09-1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税发〔1997〕100号《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 
  1.将原“811企业专用基金存款”科目,修改为“811单位专项活期存款”科目: 
  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预储税款以及其他专用活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存款人设分户。其中预储税款可设专户核算。 
  2.在“826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增设“8264个人税款预储专项存款”二级科目: 
  凡吸收的个人预储税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存款人设分户。 
  二、各行要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对于当地已推行“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制度的,应积极与当地税收征管、财政、国库等部门配合,做好税款预储工作,拓展吸存渠道,增强我行资金实力。 
  三、各行已进驻办税服务厅的,要按《通知》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需进驻办税服务厅的,要先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批准同意后,同时按总行有关机构的管理办法报总行审批或报备总行。 
  四、各行收到此文后,请速转所属遵照执行。在办理税款预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税收征管、财政、国库等部门联系。 
 
  附: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这一办法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简化纳税程序和加强银税合作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中,有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引起了纳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规范。 
  (一)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的设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后,应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账户,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及时足额纳税为准,税务、银行不得另外硬性规定。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账户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各级国库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延解积压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四)各级税务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税款一经实现,即应由经收的金融机构及时缴入国库。 
  (五)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并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理税款收纳的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而且只能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对还需进驻的金融机构,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四、税款的缴纳入库工作,涉及税务、财政、国库、银行几个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税务部门在进行申报纳税制度改革时,要兼顾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现行规定,考虑下一步财税库计算机联网的要求,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国库、银行应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出发,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各地应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多通气、多协调,加强合作,并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报。 
 
 
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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