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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文号: 苏建价协[2008]13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推进咨询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精神,我协会制订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施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
  (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四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八条 原则上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 65―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5分以下(不含65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
  分支机构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A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两年。其间未定级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申请补评的最高等级为A级。补评后,下一年度记录公布补评等级。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第十一条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附表一)和分支机构(附表二)分别评价、分支机构关联母公司的原则进行。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总值为100分,其中母公司原则上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70%(100-n)%+∑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100+n)%。
  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表二)所规定的评价标准单独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协会发函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附表五)。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对各市初评为AAA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查,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七)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评价小组由市组成或省市统一组成。评价小组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有未被记录附表四所列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动态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附表四“不予评级”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续期考核未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表四: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jg.kscein.gov.cn/HtmlEditorUploadFile/2008-08/200808211152241851.xls)
附表五: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jg.kscein.gov.cn/HtmlEditorUploadFile/2008-08/20080821115209269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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