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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 2008-12-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安委发[2008]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大连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确保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曲晓飞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杨吉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宁民市公安局副局长安保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巡视员成员:赵阳中山区政府副区长裘孝锁西岗区政府副区长谭军沙河口区政府副区长方德岩甘井子区政府副区长孙家平旅顺口区政府副区长吕国斌金州区政府副区长李本海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树良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闫德深普兰店市政府副市长郑斌瓦房店市政府副市长金晓黎庄河市政府副市长张福久长海县政府副县长李来义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孙龙业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江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林广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姜冰市交通局副局长曲成军市供销社副主任刘志成市广电局副局长张田收大连日报社副总编李华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组织本行政区内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好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要制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等工作。保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安监部门职责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按要求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安部门职责
  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审批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组织警力,加强对进入我市各交通要道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监控,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堵截非法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严格审查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庆祝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技术方案,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
  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要及时受理查办各有关部门移送的烟花爆竹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四)工商部门职责
  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监控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春节销售期间,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超营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非法活动。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的特卖、厂价直销以及超零售范围申请的批发类经营广告,一律不予受理。对新闻媒体擅自做出的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广告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质监部门职责
  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检验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予以查封,严防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
  (六)交通部门职责
  要严格监管烟花爆竹运输单位、专用车辆和押运人员。
  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要予以坚决打击。要切实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等主要路口)的检查力度。对无运输证的车辆及货品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无危险品运输证的车辆、无上岗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铁路、港口、交通、民航等部门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七)供销社职责
  要积极配合各区市县政府确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布点工作。要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规范经营行为。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四、管理时限
  我市烟花爆竹的管理时限从2009年1月5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009年2月26日(农历二月初二)。
  市内四区(不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从2009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部门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工作。
  2.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章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各区市县要设立指定的安全库房存放(市内四区统一存放在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严禁私自处理。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县以上公安部门按规定统一进行销毁。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广大市民掌握识别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方法,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的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做到科学购买,文明燃放,确保安全。
  4.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并于12月25日前将组织落实方案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近期市安委会将组成工作组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进行督查。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周建仓电话:83722832传真:83722833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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