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9 生效日期: 2008-1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发[2008]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产煤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截止11月底,全省煤矿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21人,同比起数持平,人数减少3人,下降12.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5起,死亡86人,同比增加4起、增加74人。暴露出一些地区矿井安全基础差;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开采严重;政府监管不到位,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制止等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必须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吸取事故教训,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确保今年公告关闭矿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煤矿关闭工作。一是对公告关闭煤矿,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逐矿制定回撤方案,由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抄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二是各产煤市(地)、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公告关闭煤矿设备回撤期间的安全监管,落实专人盯守,只能回撤设备,不得回采出煤,务于2008年12月2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关闭标准。即,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三是对列入公告关闭中参与资源整合的煤矿,各产煤市(地)、县(区、市)政府要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封堵井筒、拆除井架和轨道等措施,防止被整合矿井擅自生产。在整合方案批准后,依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施工,对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确保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四是做好关闭矿井建档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关闭矿井档案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暂扣证照矿井的安全管理。一是各颁发证照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2008年10月2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及时收缴暂扣相关证照,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一律暂扣到位。要在办矿管理人员素质和煤矿基本条件等方面严格安全准入标准,限期整改达标。整改结束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商局等发证机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重新核发相关证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办矿能力、不能承担企业自主责任的煤矿企业不予发证。二是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对正常生产矿井按标准严格检查,对安全基础条件差,难以保障安全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停产井、责令停产整顿井、技改井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私自开工擅自从事生产的,坚决列入关闭,并对煤矿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三是严格煤矿复产验收标准、程序和要求,证照齐全有效是煤矿取得复产验收的前提条件,各颁发证照部门重新核发证照后,煤矿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市政府提出复产验收申请,实行县(市、区)、市两级验收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复产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组织领导,完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执法。一是对已批准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在矿井设计和安全专篇未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生产。二是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要坚决执行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准一采两掘、6万吨及以下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数不超过29人的规定。对检查发现"三超"生产的煤矿企业,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上限重罚,对拒不整改的列入关闭。三是严厉打击矿井非正规开采行为。煤矿企业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淘汰"巷道式"、"仓储式"、"房柱式"及"刀柱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年底前,全省一律停止和取消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式。
  四、深入开展打击违规施工隐藏工程专项行动。一是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开展一次隐藏工程专项行动,凡属存在违规施工的隐藏工程、严重超层越界和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予以严厉打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一律列入关闭。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施工隐藏工程的监督检查,凡是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准确填绘、在安全检查时砌筑密闭逃避检查的采掘工程均视为隐藏工程。凡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隐藏工程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密闭管理。井下密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施工,指定专人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砌筑密闭前要撤出设备、电缆等物资器材,切断轨道和管路;井下所有密闭要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标注在通风系统图上。密闭上要以图栏形式画出密闭编号、地点、日期、材料、规格、用途、施工人姓名、管理负责人等内容,并报送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新建或拆除密闭必须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煤炭企业批准并报同级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施工或拆除,否则追究煤矿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上下巷和长期停工的掘进巷道要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开启密闭前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报所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送交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救护队执行。四是建立隐藏工程奖励举报制度。各产煤市(地)、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请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和煤矿企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要将打击违规施工隐藏工程情况形成专报,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庞景波刘福琨
  联系电话:(0451)87018033(传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