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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8]15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
  《淮安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淮安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火灾监控能力,提高消防监督科技水平,提高城市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安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作用
  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能够将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自动报警装置,经过网络汇总到指挥中心进行统一监控,一旦发生火情,监控中心可立即显示,根据火灾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火灾,具有较强的科技性和实用性。一是实现了由人防向技防的转变。本系统是利用公用电话网对所有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状况和中小重点防火场所实施监控管理的网络系统。联网设备可以快速、准确的将火警、运行状态等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监控管理中心,为公安消防部门快速出警提供辅助决策,从而达到早期报警、先期处理、快速反应、减少损失、消灭火灾隐患的目的。二是确保了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本系统启动后,每日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运行,随时发送监测到的信息,如果自动消防设施被违章关闭,系统立即做出反应,监控管理中心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通知其单位恢复开通。如果因故障而停机或局部停止工作,系统同样做出反应,监控管理中心迅速排除故障,从而有效解决了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消防设施关闭而又不能及时发现的问题。三是本系统从技术手段上对其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确保了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范围
  凡淮安辖区内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并入城市火灾报警集中监控系统。具体范围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步骤
  (一)调查统计。对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普查,详细检查单位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联网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提高网络有效开通率打下坚实基础。
  (二)接入调试。按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划分,分三个批次实施入网连接。第一批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第二批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在前两批成功接入、开通远程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将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单位纳入第三批接入范围。所有联网单位经专业消防安全网络监控服务机构调试、检测合格后联网运行。
  (三)检查验收。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消防机构将在第一、二批联网单位全部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开通运行一个月后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网上巡查和单位实地检查两种形式,重点检查运营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情况和联网单位对自身网络终端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运营服务商对系统管理和提供网络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网络运行、使用正常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推广经验做法;对网络运行状况差、内部管理无序的单位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公开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网络系统的运营商。
  (二)应纳入联网、安装的单位由网络系统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调试。
  (三)联网单位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符合国家消防—4—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达标后入网。
  (四)联网单位应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应及时安装并与市119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属联网范围的,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五)联网运行后,由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应与市消防支队确保信息共享,实现系统故障、报警信息同步掌握。
  (六)网络系统运营商在市消防支队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的一切筹建工作,所需经费由该单位自筹。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联网费用一次性收取。联网后的设备维修、监测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并经物价部门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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