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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8-11-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17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负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二、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年度内第一次建床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建床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三次以上(含三次)建床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人员建床次数与住院次数分别计算。
  三、70岁以上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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