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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8]137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应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开展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调查,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报批前确认的调查结果只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三)组织听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征地告知书》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告知书》,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并依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申请,组织听证。
  (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出具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协调解决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工作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矛盾。
  (三)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征地报批前出具经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确认表》,地上附着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各区出台的标准,补偿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征地报批前各项工作
  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是国务院规定的征地必经程序,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各项工作,尤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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