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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关闭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目前我市仍有近60家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属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全无,但仍在从事非法生产的情况,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整治关闭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关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粘土砖瓦生产是毁田耗土大户,在我市是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要在现有合法窑业的基础上挖潜,禁止新建窑或在已拆除窑基土地上恢复建窑;所有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均为非法生产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整治关闭。各地要立即摸清本辖区内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关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经贸、电力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联手行动,确保整治关闭措施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取土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力部门不向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供电。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拆除非法生产设施,并加强跟踪,扎实做好被关闭的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复垦、转产等工作。
  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防止非法生产企业死灰复燃
  各地要针对当前粘土砖瓦行业“多、小、散、乱”、标准不高等突出问题,按照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加快替代、布局科学、严格标准的总要求,推动行业治理整顿,特别是要扎实做好整治关闭的后续工作,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进粘土砖瓦行业长效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非法生产粘土砖瓦行为的发生,做到一经发现、即时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各地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经贸、电力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强化规范化管理,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关、转的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死灰复燃。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监督等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确保整治关闭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治关闭工作抓紧抓好。鉴于无证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整治关闭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建立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整治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等办法,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在采取得力措施,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同时,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在整治关闭中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切实把潜在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整治关闭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对应整治关闭的非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提出处置方案,确保各项关闭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的整治关闭工作应在200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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