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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31 生效日期: 2008-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8]38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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