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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领取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 2008-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劳社险[2008]3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的发放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由转制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有些由其管理单位发放。为加强管理,请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领取人员的基本情况按下列调查表(表1、表2)的内容进行填报,现将要求明确如下。
  一、调查对象:2008年6月30日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领取人员,包括:转制事业单位和此前已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定期补助金和保养金,终止供养关系的上述人员。不含民政供养的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二、表1中,精简退职人员“发放对象”分为:建国后参加工作(01)、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0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03)。保养人员“发放对象”分为:六种照顾对象(11)、 1961年以来区局集体企业退职固定工(12)、 1978年底前进单位,工作满5年的城市户口计划外用工(13)、征地超龄临时工(14)、 1972年—1981年前进全民或县属以上集体单位,工作满10年的计划内临时工(15)。填报时用上述代码表示。
  “月度发放标准”是指发放单位最近一次月度实际发放金额。
  表2中, “月度发放标准”是指发放单位历年月度实际发放金额,从2005年1月1日起填报。其中,转制、改制、关闭、破产、撤销企业历年发放情况从转制改制关闭破产撤销之月起填报。单位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城镇集体企业、原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其他。
  三、现为国有企业、市属城镇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确认;已属地化管理的改制企业由所属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由其原主管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确认;区属企业由区劳动保障局确认。
  发放单位对调查表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认真落实,如实填报,不得遗漏,并在2008年10 月20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冯福宁,联系电话:85016848,电子信箱:fengfuning@wxlss.gov.cn)。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领取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略)
附件2: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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