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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 2008-10-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府办函[2008]2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阿坝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推进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促进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的平稳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结合我州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现状,现制定进一步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一、建立灾后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管理机制
  (一)特供建材范围是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损毁而需维修加固和重建的城乡住房。特供建材品种为水泥、钢材、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木材、砂石、砖瓦等。凡列入农房特供建材的品种,无论前期是否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均按特供建材价格机制进行管理。
  (二)纳入农房重建特供机制的州内水泥特供生产企业,其特供水泥出厂价格由县物价局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按低于最高出厂限价的原则制定。
  (三)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水泥、钢材、玻璃销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由各县物价局按照特供建材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综合进销差(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实际发生的正常合理运杂费用、税金并扣除政府对建材中转环节各项优惠(补贴)的办法制定销售限价。其作价原则:
  1.水泥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6%、钢材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4%、玻璃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10%;
  2.运费按最高限价0.60元/吨.公里标准计算;
  3.上车费和下车费按每吨分别不高于10元的标准由县物价局据实核定;
  4.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金额认定;
  5.各项优惠(补贴)按各级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实际优惠(补贴)金额认定。
  (四)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特供砂石价格,根据各县砂石统筹方式实行差别管理。一是县统筹并按区域划给各乡(镇),由村民自采自用的河砂、砾石、连砂石、毛(片)石等,实行免费定点供应;二是县统筹按区域划给各乡(镇),由乡镇统一管理、协调和委托经营的河砂、砾石、连砂石、毛(片)石按其成本价售给农户,其成本价格由当地物价局核定。
  (五)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特供砖瓦价格管理。一是由本县生产用于农房重建的砖瓦出厂价格由县物价局制定特供价格。二是县外调入的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砖瓦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砖、瓦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8%,其作价办法、作价原则可比照水泥、钢材特供销售价格进行管理。
  (六)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所需的木材价格由县物价、林业部门共同协调管理。
  (七)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的建筑陶瓷等其它建材特供价格可比照水泥、钢材特供销售价格管理原则由县物价局具体制定。
  二、对市场化运作的建材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一)我州境内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及新建企业投产运行时,向县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县物价局实施成本监审上报州物价局审定后,由州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限价。
  (二)对灾后对口援建项目、学校和卫生院公共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骨节病综合防治异地搬迁安置所需的钢材、水泥、平板玻璃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控制,由县物价局按出厂价(购进价)顺加综合进销差、实际发生的正常合理运杂费用、税金核定最高限价。其作价原则:
  1.省内产水泥(含州产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高于产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进货价作价;省外钢材、水泥按县物价局核实的进货价作价;
  2.水泥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6%、钢材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4%、玻璃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10%;
  3.运费按最高限价0.60元/吨.公里标准计算;
  4.上车费和下车费按每吨分别不高于10元的标准由县物价局据实核定;
  5.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金额认定。
  (三)灾后对口援建项目、学校和卫生院等公共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综合防治大骨节病易地搬迁安置等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砂石价格由州物价局分片区制定最高限价(出场价),具体价格由各县物价局在限价内确定。全州分片区的最高限价(出场价)为:
  单位:元/立方米
 
过筛
中(细)砂
砾石
连砂石
汶川、茂县、理县、马尔康
60
50
40
松潘、九寨沟县
80
50
45
黑水、小金、金川
50
35
30
阿坝、红原、壤塘、若尔盖
55
45
40
  三、实行价格备案和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为保证我州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特供机制的顺利实施,各县物价局要深入实地准确掌握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真实情况,认真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在首次确定最高限价和特供价格前,要先征求州物价局的意见,以利于衔接各县的价格水平。同时,州物价局对各县部分建材临时价格干预和农房重建特供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应于10月25日前完成建材价格首次备案,后期的价格调整要随时进行报告,州物价局将定期向全州各县通报建材临时价格干预和农房重建特供价格信息及工作情况。
  四、加大建材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力度
  (一)各县物价部门要通过实地采价与监测点报送价格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建材价格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各重灾县应建立乡镇价格联络员(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行农房重建建材价格公示,进一步强化各类建材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县物价局要与工商、经济、商务、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建材市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通过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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