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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关于首批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 2008-10-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7]65号)精神,实现从“以审批为主”向“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推进属地化管理的进程,不断完善卫生行政审批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和我市卫生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首批调整下放的卫生行政审批管理权限通知如下,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下列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由属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一、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通过后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二、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审查通过后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三、餐饮业卫生许可。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审查通过后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审查通过后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五、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审查通过后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改革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调整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方便群众,细化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地完成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调整下放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事前服务和事后监管的力度,建立上下衔接机制,跟踪督查各区(市)县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分级监管机制。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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