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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阳光信贷”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2008-09-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金融三区”建设,有效破解我市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总结江苏姜堰农村合作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全市推进“阳光信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阳光信贷”主要内容
  1.阳光调查,多方评议。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克服客户非财务信息的收集与判断由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推行以下改革措施:一是邀请小企业所在村的村组干部、有一定公信力的村民代表参加贷款评议,实行民主决策。重点评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诚信品行和销售回笼情况。二是税务、电力、供水等部门参加的第三方评议。通过查询贷款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用电用水量来佐证企业运行质态,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阳光定价,差别扶持。按照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依据《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对不同的行业、资产负债率、担保方式以及综合贡献度设置利率浮动系数,贷款客户按图索骥,对号入座,确定应执行的贷款利率,使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公开透明。
  3.阳光放款,限时办结。一是创新产品,使小企业的授信额度、授信时效公开透明。将小企业贷款授信与银行卡相结合,使授信企业可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二是制定“服务军令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等一系列内部管理规章,规定贷款调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切实改变企业往返多次“跑”贷款的状况。
  4.阳光监督,全面公开。针对小企业遍布城乡、贷款监督难以到位的实际,在农村地区逐步实行“八公开”制度,即将贷款种类、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程序和评议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提高小企业贷款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同时,建立信贷人员职责上墙公示制度,将信贷人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布在分工范围内的所有自然村,在村主要路段树立信贷承诺服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信贷业务的原则、条件、程序及服务承诺的内容,努力扩展信贷服务承诺的知晓面。
  二、“阳光信贷”推进原则
  一是稳步推进、确保质量。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循序渐进,成熟一户发展一户,严禁一股风和硬压指标的做法。二是依法合规、贷款自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市场等情况自主决定贷款对象、授信额度和放贷数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三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阳光信贷”的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要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阳光信贷”建设不搞“终身制”,定期审核,有进有出,确保实效。
  三、“阳光信贷”推进主体
  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市分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筹)及所辖分支机构。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意见,结合本行实际组织实施。
  四、“阳光信贷”推进目标
  2008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启动“阳光信贷”,并逐步扩大覆盖面;至2010年末,全市“阳光信贷”对小企业的覆盖面达到60%、对农户的覆盖面达到40%,努力实现信贷服务的“零投诉”。
  五、具体工作安排
  1.推进启动阶段(2008年9月份)。市政府召开全市“阳光信贷”推广工作会议,学习观摩具体做法,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2.自选试点阶段(2008年10 --12月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选择1--2个分支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逐步形成“阳光信贷”在本机构推进的实施方案。
  3.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起)。“阳光信贷”在全市全面推开,使小企业信贷工作公开、透明、高效。
  六、主要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泰州市“阳光信贷”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泰州银监分局、市人行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国土、国税、地税、工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泰州银监分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推进“阳光信贷”工作。
  2.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市(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信贷”,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推进氛围。
  3.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泰州银监分局要及时跟踪全市推进情况,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减少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企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发改、经贸、国税、地税、工商、供电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推进主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加强信贷引导,不断扩大推进工作覆盖面。
  4.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通报各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落实奖惩措施,加强定期考核,确保全市推进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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