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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8]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日
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方案》(国发(2006)21 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到2008年底苏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2010年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康复干预的有效时期。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发现、诊断、干预,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重建生活、学习及社会交往能力,将为他们人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7岁以下残疾儿童发生率约为0.96%,按苏州市每年出生4万名左右新生儿推算,全市每年新增近400名残疾儿童,7岁以下年龄段约有残疾儿童2400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投入少、效果好、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本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和苏州高新区户籍的。
  (二)年龄在6周岁以下(含6周岁)。
  (三)经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
  (四)在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对贫困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的残疾儿童实行全额救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补助50%。
  四、救助办法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残联初审后向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并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
  (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先行垫付,凭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康复机构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定的协议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销。
  (五)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和苏州高新区的补助经费由市残联统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本办法执行前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不需再作评估,可凭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六、其他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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