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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由各地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验检疫、发改委、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加强配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统一时间、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二、深入学习,依法行政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是一项新的监管内容,检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三、强化宣传,科学引导
  检查中,要通过宣传工作,使企业深刻认识加强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重要作用,促进其在生产、经营、进口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同时,向社会广泛普及节能知识,科学引导人民群众购买节能产品。
  四、统计数据,及时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选派专人认真做好检查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各部门检查信息、数据、总结对口上报,并由各部门省级厅局统一汇总报送省质监局;质监系统检查信息、数据、总结以市(地)质监局为单位统一上报省质监局。
  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信息从9月9日起至9月18日,每日上午11时前报送前日检查统计数据及情况;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于9月18日前报送。
  省质监局联系人:王士勇电话(传真):0451-87979107
  电子邮箱:cpzlhspaq@163.com 二○○八年九月二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一次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一)重点检查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三)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时间安排
  全国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行动时间统一安排为9月8日至9月17日。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部署,统一时间、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四川省以及残奥会赛事所在城市可适当调整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二)联合检查,分工负责。各地质检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好有关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法,打扶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赋予质检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认真进行处罚。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进行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消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的有关规定,宣传节约能源产品标识,引导群众选购节能产品。
  (五)集中报送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汇总,每天15时前报送前一天集中行动数据(见附表)及简要情况,重大案件随时报告。9月19日前报送集中行动工作总结。各地信息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环司。
  国家质检总局:电话:010-82262105
  传真:010-82260206
  电子邮箱:djxtc@aqsiq.gov.cn
  国家发改委:电话:010-68505843
  传真:010-68505845
  电子邮箱:jnchu@ndrc.gov.cn
附表: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统计表(略)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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