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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8]74号
各市(地)建设(城管、公用)局、哈尔滨市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将对全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第一阶段
  燃气企业自查及各市(地)燃气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2.第二阶段
  省市对市及所辖县联合检查抽查阶段。
  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1.第一阶段
  各企业要立即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一是检查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是落实责任,明确由企业法人负总责,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资格并管理到位;三是检查燃气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可靠;四是检查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供应站点、分销网点的安全管理状况。
  各市(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对本市及所辖县的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要对每一家企业摸清情况,并建立燃气企业安全检查档案,各市(地)汇总成册,在9月30日前报送我厅城建处。
  2.第二阶段
  1.燃气主管部门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落实;
  2.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备资质;
  3.管道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及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安全管理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重点检查管道燃气企业生产设施、调压站安全情况及燃气管道被占压情况;液化气储罐设施及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等附件的安全状况;燃气报警器及联动装置的使用情况;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水系统的运转情况;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
  4.液化气供应站点、分销网点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持证经营。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将分为明查和暗查两种,检查组将听取各市(地)关于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报(书面材料),每个市(地)分别抽查一家管道燃气企业和三家液化石油气企业。
  各市(地)燃气主管部门要通知到辖区内所有燃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服从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对燃气企业安全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事实方案。
  (二)各市(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这次燃气安全检查活动中的被检查单位,又是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人,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严格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提出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三)各市(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此次检查,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燃气企业的管理档案,做到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设施设备状况、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了如指掌,真正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确保燃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评价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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