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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28 生效日期: 1990-03-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财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的处理仍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89)554号文件规定办理,闲置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规定转入更新改造基金,不得转作企业经营收入,以租赁为主要手段的企业经营性出租收入,不得转入更新改造基金。按规定转作更新改造基金的出租收入,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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