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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工作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文号: 深卫党[2008]22号
各区卫生局党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增加党务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卫生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5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依法公开、真实可信、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成立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办负责人组成。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党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成立"党务公开执行小组",组长由党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办。
  党务公开执行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草拟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党务公开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落实各项公开工作;
  (三)负责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五)负责党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情况;
  (二)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四)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
  (五)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党员评先评优情况;
  (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九)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十)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党员过程的公示;
  (十一)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
  (十二)其他宜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党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适当的地方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在单位内部局域网进行公开;
  (三)通过有关会议、定期通报、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接待(监督)电话;
  (五)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公开时间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
  第九条 公开内容应做到"准确及时、集中张贴(显示)、定时更换和方便醒目",便于党员群众查阅和了解。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公开的程序分为提出、审议、公示和反馈四个环节:
  (一) 提出。各单位党务公开执行小组统一收集、汇总,并根据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
  (二) 审议。每项党务公开内容在公开前必须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把关,特别重大的,由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三) 公示。具体承办公开工作的部门(党办),将已经审核的公开内容按照规范程序按时进行公示。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示。
  (四) 反馈。公开期间,党务公开执行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筛选、整理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到位、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市委卫生工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直属各单位的党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监督、检查及考核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党员群众反映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党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各区卫生局党委应成立相应的党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下属各单位的党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市委卫生工委和各区卫生局党委党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在单位内部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党组织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单位党组织年度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市委卫生工委和各区卫生局党委组织的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各级党组织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将作为系统内党组织年度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深圳市卫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二)不按党务公开工作要求,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党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四)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五)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经民主评议,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不足60%的;
  (八)其他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对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与党务公开责任人串通,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
  (三)阻碍、压制或者隐瞒公众、职工投诉的;
  (四)其他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卫生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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