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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办函[2008]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解决来粤流动人员今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经省人事厅同意,决定专门为来粤流动人员重新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仅限于未参加今年4月份全省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且符合申报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考试方式、入围分数线划定、考试专业设置、报名要求、考试费用等仍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但考试成绩只划定"入围"分数线,不再设定"优良"分数线,考试成绩入围的今年可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于本次参加考试的人数少,若同一专业同一级别只有1名考生,划定"入围"分数线时,还要参考原始分(原则上为60分)后综合确定。
  三、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7月29日前将报名数据盘(或发电子邮件至lu@k100.cn)、申报人员汇总名单及报名表原件报省卫生厅人事处。报名材料中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若时间紧,鉴定证明可推迟上交)。
  四、考试时间初定2008年8月10日,地点为广州市,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标注为准。参加考试人员所需的费用自理。
  五、请各市各单位根据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工作安排,结合本项工作,安排好评前公示的时间。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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