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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穗教办转[2008]207号
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料:
  (一)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二)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批复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
  (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年度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投资评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一)目标评价法,是指将项目当期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分析对比后,作出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在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公众评判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计算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收集社会客观意见,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七)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选择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财政资金时,各项目用款单位应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客观科学,是否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用款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项目用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下达给主管部门。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
  2.财政部门将当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总体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专题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重点绩效评价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各部门自评工作实施情况,选定重点评价项目,成立评价工作组,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组织实施评价。
  (四)财政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重点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类别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调整和优化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的优先选择范围,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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