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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通力协作。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组织落实,各评价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和确认所属行业各年度的相关指标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汇总、测算并提出分析意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是贯彻全市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沈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实推进以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准确客观地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促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参照《辽宁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根据沈阳市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县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工业化为主导,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以城镇化为支撑,动员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确保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走出一条富有沈阳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充分发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的作用,全面、准确地衡量和把握我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研究县域经济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兼顾总量和发展速度,使各区、县(市)之间具有可比性。
  二是简便易行原则。指标体系既考虑科学性和完整性,又从实际出发,尽可能简化指标,并努力做到指标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三是效能性原则。力求每项指标的设置能够发挥最大效能,各项指标不重复,每一项指标在测评时得以充分发挥作用。注重相对指标运用,反映动态和发展状况。
  四是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县(市)的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及发展潜力,努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在指标设置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反映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方向的工业和外经等指标,力求从发展方向上有所侧重。
  三、评价范围
  本体系适用范围: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评价结果按郊区和县(市)分组排序。
  四、评价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和发展潜力3大类31项指标。发展水平主要反映区、县(市)的发展程度,包括经济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发展活力主要反映县(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包括经济发展速度、投资、资金及投入等方面。发展潜力主要反映县(市)的发展后劲,包括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
  五、评价方法
  (一)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
  (二)先计算出3类指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加权,得出总指数。
  (三)赋予发展水平权重为0.4,发展活力权重为0.3,发展潜力权重为0.3。以各因素的指数值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区、县(市)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数。按照综合指数值的高低对县(市)和区分别进行排序。
  此评价体系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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