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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8]12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电〔2008〕1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梧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梧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活动。
  各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要稽查已被挂牌督办企业近3年的排污费征收情况。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市)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情况;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清理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10号令)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察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但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 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对其营运单位进行处罚。对擅自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开展对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的集中整治。
  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造纸、冶炼、制糖、酒精、淀粉等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工作,并对重点河流流域的相关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要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酒精、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报请所在地市、县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河流流域超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要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一要加大重点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快污染源自动化监控建设进程,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全天侯、全时段监管。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鉴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了健全机构,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调整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堂  副市长
  副组长:薛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福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朱 钢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国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裕四  市经委副主任
  关旗健  市建规委副主任
  何华君  市监察局副局长
  祝晖宗  市司法局副局长
  夏 斌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启真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罗 宣  市电业局局长助理
  谢 海  梧州供电局副总工程师
  唐海泉  岑溪市副市长
  李 超  苍梧县副县长
  邓 宁  藤县副县长
  阳永煊  蒙山县常务副县长
  李伟清  万秀区副区长
  吴文继  蝶山区副区长
  梁文蔚  长洲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868787),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钢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政 府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效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加强考核检查。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河流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2005年以来贯彻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情况和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市)挂牌督办的案件一般为2至3件,提请市级挂牌督办的问题名单请在6月30日前报送到市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大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 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 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市、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分阶段情况在7月10日前报送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后续督察、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行业、重点河流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分别于7月18日、8月18日、9月18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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