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工商纪监[2003]301号
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工商办字〔2003〕122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认识施行《禁令》的重要意义,确保《禁令》执行到位。现就贯彻执行《禁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各级工商局要在前一阶段学习贯彻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再次兴起对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逐条学习,熟记规定,坚决执行,切实把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贯彻好、执行好。
二要确保执行到位。各级工商局效能建设督导队要通过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情况,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一律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确保禁令执行到位。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二○○三年十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