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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9 生效日期: 2003-10-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工商纪监[2003]301号
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工商办字〔2003〕122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认识施行《禁令》的重要意义,确保《禁令》执行到位。现就贯彻执行《禁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各级工商局要在前一阶段学习贯彻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再次兴起对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逐条学习,熟记规定,坚决执行,切实把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贯彻好、执行好。 
  二要确保执行到位。各级工商局效能建设督导队要通过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禁令》和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情况,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一律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确保禁令执行到位。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二○○三年十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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