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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行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是质检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法制监督机制初步建立,行政监督管理日趋规范,执法把关能力显著提升。但在某些方面,以及基层质检机构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依法行政是质检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基础,加强基层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是质检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市(地)、县(区)级质监部门及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作为基层质检部门,处在质检行政执法的第一线,是质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执行者。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基层质检部门作出,切实保证基层质检部门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质检部门的形象和质检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把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加强基层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质检部门既面临着事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又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现状与形势发展还有不少差距,在基层质检部门反映尤为突出。一些部门及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基层质检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二、着力提高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基层质检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平均每年不少于四次,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作为今后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的重点。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每年都要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建立优秀法律人才储备库。应当将综合素质较全面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各级质检部门。
  (四)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基层质检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策时,应当听取法制机构意见,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验证决策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及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基层质检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印发,依照规定实施备案审查。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过时的、失当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质检部门要通过划分责任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标准,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将以往行政执法管理'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将执法业绩转换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成绩。
  (七)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基层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项目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八公开',严格规范公示内容,凡涉及许可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修改事项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后公开监督,要进一步优化办事制度和办事流程设计,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便民服务措施,要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八)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坚持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要结合实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要进行定期评查。积极推行公开审案制度,抓紧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向全国推广。
  (九)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解释。对行政执法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的,应当由总局法规司统一对外提供书面请示;对涉及总局规章的解释,由总局法规司统一负责实施;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统一由省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协调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汇编释义的编辑出版,统一由总局法规司组织。基层质检机构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适用等问题应当向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请示。
  (十)强化对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各级质检部门要通过各类检查,全面掌握基层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受理行政复议等方式,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表彰,对违法行政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等有关方面的监督,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严格执法,服务为民。质检系统是行政执法机关,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自身改革发展的方向。执法把关和服务为民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基层质检机构严格执法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为民,只有切实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通过行政执法的理念更新、制度创新、方式革新,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三、切实保障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扎实推进
  (十二)加强对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质检部门的领导要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执法和综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质检工作的始终;上级质检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有效推进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
  (十三)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基层质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指导、把关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市(州、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编制较多、业务量较大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法律专科以上毕业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基层检验检疫部门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依照国质检法[2007]375号文件规定执行。应当保障法制工作开展的必要经费和专门的行政执法车辆、器材。
  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提高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精神,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我国质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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